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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日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更正利息起息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