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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吉菓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3月4日廢止,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