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峻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李濬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上方立約人為李濬揚之簽名,下方簽名欄及借款人欄則有李濬揚之簽名及峻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用印,則本件契約書之債務人究為何人?如李濬揚為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請一併更正,若否,亦請釋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