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寶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鎮○○街00巷0弄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