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献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為美國銀行本票,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聲請人受讓債權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