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藍國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秀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院115年6月23日民事補正狀,本件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