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9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靚
林翔
一、債務人林靚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6,79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9126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林靚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翔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