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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耀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057(查狀附動產抵押契約書約定貸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12.05679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