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張舜閔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世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信用卡申請書有關循環信用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25至百分之10.25)。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