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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志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如貴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93%=2.66)。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