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陳靜惠即黃金川之繼承人
黃承澤即黃金川之繼承人
黃宸誼即黃金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23,084元,及其中新臺幣212,953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