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永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840,78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號明細等)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街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三、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