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傅小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瑞霖即邱良彥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已代邱良彥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車貸新臺幣(下同)640,184元之釋明資料影本(如:代償證明書,需可看出代償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就上開代償車貸640,184元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