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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天天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金福  


債  務  人  吳美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396,1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57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33,23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3,311,91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