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李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2,08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