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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美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台幣49,806元本金得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