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柯凡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168,164元,及其中149,256元,自民國94年10月17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利息約定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