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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2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柳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66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3,900元、違約金5,967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