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古彧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約定書到院(原提出之影本內容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約定條款)。
二、請提出得向本件債務人請求新台幣31,984元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查狀附對帳單未能特定係為本件債務人之帳戶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