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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俊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就學契約存在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