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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債務人許昆誠、鄭霈霞即鄭淑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姓名為許「昆」誠即許珀誠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已對債務人鄭霈霞即鄭淑華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