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正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然聲請人之債權讓與通知係送達於「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且非債務人本人親收,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是否已受合法之債權讓與通知。又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3月8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村○○路00號),故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