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思瑜、李家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396,35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計算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