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收據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