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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湯紹琦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湯紹琦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湯紹琦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同年7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檢附郵局存證信函為佐,惟未提出送達回執之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5年7月9日陳報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院難認本件債權已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