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雅芳、郭勝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債務人許雅芳、郭勝義為「一般保證人」,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債務人許雅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566元...。如對債務人許雅芳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勝義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