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誠育、李涵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函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