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侯國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侯國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僅有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無相對人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嗣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同年月18日陳報狀稱信用卡申請書應已遺失,僅提出「國際信用卡發行登記卡」,未補正相對人之信用卡申請書。則債權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