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龔秉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78,94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本件預計還款日係114年12月15日,是否自民國115年1月26日遲延並計算利息,如是請具狀陳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