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彝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債務人究係何人? 查狀附聲請狀之債務人為張○漢,另附表之相關債務人為空白,惟客戶對帳單之客戶姓名為張彝漢,並請提出本件債務人之明細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