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佑倫、李清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佑倫、李清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三、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
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
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42,500元」。
四、承二,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本票1紙之提示日,並應提出本票原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