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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洪慈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民國115年6月18日補正狀所附經營者與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委託契約當事人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及「乘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故請陳明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人為「乘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相對人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