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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嘉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陳月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1,300,894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仲介機構委託契約即承接漁船船員合議書之立契約書人乙方為「億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