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9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政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依聲請狀內附購屋貸款契約第14條第1款之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債務人謝政新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