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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欣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原提出之影本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借據暨約定書內容之借款憑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