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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玉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玉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其為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