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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朝水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美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民事補正狀提出經營者與境外僱用非我國船員仲介機構委託契約,惟上開契約書之仲介機構為「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嘉群」,非本件債權人,請釋明得以「萬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嘉群」與債務人間成立之委託契約,另查狀附該委託契約之經營者全稱為「進吉群178號-洪美怡」,請提出得向本件債務人請求新臺幣87,069元之原因,或提出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