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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政訓、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相對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政訓」。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所載之利息起息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115年4月10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及115年4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