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政訓、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更正相對人為「仲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政訓」。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票據號碼RB0000000號、RB0000000號所載之利息起息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115年4月10日」。(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分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及115年4月1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