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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18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洪思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99,98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8,64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4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360,07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