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勝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狀附表序號②與債務人間有成立信用卡契約及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申請書及其約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