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2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吳濬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50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4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08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4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535元,及其中新臺幣260,000元部分,自115年3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另自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4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