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庭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簽章之借據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無貸與人之姓名及簽章),或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借貸關係之釋明文件(含借貸人姓名、貸與人姓名、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還款方式、清償日期、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