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莊涵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湯程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信用卡申請書循環利息之約定為百分之4.15至百分之14.75,或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本件債務人於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