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廖元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4,320元,及其中22,464元,自民國94年1月30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本件帳單查詢應繳金額24,320元之繳款截止日為民國96年1月13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