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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健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請陳報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許健雄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查聲請狀所附借款總約定書第6條第3項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以書面通知催告後,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健雄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自收受,應向債務人戶籍地址或公司登記地址重新送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