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健雄
一、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1,569元,及其中新臺幣277,475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柏富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健雄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