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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廷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郵局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