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子言即林芮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到院(原提出之影本內容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借據)。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及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