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芷柔即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台幣49,069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期總金額67,939元、分期期數18期、每期金額3,774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