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3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221,70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往來明細查詢,記載應繳日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該本金餘額為200,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